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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说法,没有借条如何讨债
来源/作者:讨债律师网 发布时间:2008-7-10 浏览次数:

  一个借款案件中,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向张某借过款,并且李某亦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。但值得注意的是:一、朱某从基金会借来的款项确由张某偿还;二、五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,且证实李某向张某借款及张某向李某催讨借款的事实。三、证人吴某证实其开车载张某、李某去朱某家取钱的事实。质证中,李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述“在本案开庭前,证人吴某曾在其家中,其有听到李某与吴某在讲话,并听到吴某讲在必要时会替李某出庭作证,说这钱已还了”。四、法庭在开庭时,李某对张某陈述“李某有向张某借30000元,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”,李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,而以“不知道”进行搪塞。

  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默示自认的原则,结合李某的默示自认和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述,即“证人吴某对李某讲在必要时可为李某出庭作证,该钱已归还”的自相矛盾陈述,以及对张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,法庭认定张某的主张成立,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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